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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区对发展区域经济做的政策扶持办法

点击数:1371  发布时间:2015/10/30 14:10:43

河北区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贡献

各类企业的政策扶持办法

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,推动区域经济增长,促进各类企业发展壮大,经区政府研究同意,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政策扶持。实施办法如下:

一、政策扶持范围及标准

(一)对新引进企业的政策扶持

1.非房地产企业。凡2011年1月1日以后引进我区的非房地产企业,在前5个经营年度内,每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部分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(含50万元)的部分,可享受40%的政策扶持;纳税留区部分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的部分,可享受45%的政策扶持;纳税留区部分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(含1000万元)的部分,可享受50%的政策扶持;纳税留区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,可享受55%的政策扶持。

2.房地产企业。根据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政策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一次核定纳税总额,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项目规模及税收贡献给予政策扶持,其缴纳的营业税、土地增值税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。

对于开发项目坐落在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开发项目经营性公建部分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,给予其缴纳公建部分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50%的政策扶持;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(含5万平方米),给予其缴纳公建部分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60%的政策扶持。

开发项目坐落在区外的房地产企业,给予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70%的政策扶持。

3.对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(含30万元)的新引进企业,工商注册费实行先收后返。

(二)对老企业的政策扶持

所有在我区年纳税额实现留区10万元以上的老企业,当年留区税收比上年超收10%以上的,给予留区税收超增幅部分50%的政策扶持。

二、 新引进企业认定

新引进企业是指确属在区外经营引到我区、区新建企业以及区域内原异地纳税现转入我区纳税的企业(基数划转的另议)。由区合作交流办(招商局)和区财政局共同认定。

三、政策扶持兑现程序

对企业的政策扶持,每年兑现一次,于次年一季度办理完毕。凡符合本政策扶持办法的各类企业,凭税务部门完税票据提出申请,经有关责任部门汇总,区财政局审核,报区政府审批后,予以兑现。

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迁出,须退还历年扶持资金,并经区税源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。

四、开展功勋企业、功臣企业、明星企业评选活动

区政府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年留区税收在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的企业授予“功勋企业”称号,对年留区税收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的企业授予“功臣企业”称号,对年留区税收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的企业授予“明星企业”称号。

五、附则

本办法由区合作交流办公室(招商局)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本办法中各类税收留区部分,是指增值税12.5%、营业税50%、企业所得税20%部分(企业享受退税部分除外)。以上所有政策扶持条款不重复享受,政策扶持基数不重复计算。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天津市政策调整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,原办法同时废止。对上一年度政策扶持未执行期满的企业,仍按原办法执行。